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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 各地大学生村官谈农村工作感受
2014-12-07 18:35:00

  农村一直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薄弱环节。在农村深化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问题和矛盾,加强农村法制化的基层管理势在必行,法制宣传尤为重要。

  深入田间地头、大喇叭宣讲、开展模拟法庭……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大学生村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

  作为近年来异军突起的一支生力军,大学生村官对农村的法制化进程有着深刻的了解,提高农民法制意识和法制素质始终是大学生村官肩负的重任。

  面对法制宣传,村民感到“迷惑”

  “肖大爷,好难得看到你回来,听说你女儿结婚啦,恭喜你。”在福建邵武市肖家坊镇,大学生村官许昕热情的跟村民打着招呼。

  “没啥恭喜的,最近我女儿经常回娘家,说是丈夫经常喝醉酒打骂她。”

  “啊?这种事情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应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先谈谈,毕竟是夫妻,还是有很深的感情基础的。如果实在不行,就按照《婚姻法》有权请求赔偿,并提出离婚。但我觉得还是让小两口多沟通交流下比较好。”

  为迎接“国家宪法日”,11月26日,许昕等4名大学生村官趁着村民都在镇上“赶嘘”的机会,与镇妇联、计生、司法等九个部门摆起了摊,开展“拒绝家庭暴力,创建和谐家园” 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

  许昕告诉记者,活动持续了一个上午,共有100多人前来咨询。在与村民的沟通中,许昕“颇有心得”,与村民的对话也深刻的触动了他。

  在他看来,大部分前来咨询的村民都是图个新鲜,并不是真正的想要了解。“迷惑,是他们第一个反应,村民不懂是什么意思。而且他们觉着这些对自己没有什么实际用途。因为村民如果遇到纠纷,基本都是自己解决, 或是村两委班子进行调节。”

  “法制学习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一般村民都不会接触,这是农村法律意识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也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家庭纠纷。”许昕说。

  许昕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是非常必要的。“这能够让更多农民了解宪法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每位大学生村官都应担任起法制宣传员的工作,才能切实帮助村民提高法律意识。”

  大学生村官:农村工作情多于法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的农村有着自己独特的行为规则,也可以称之为“隐规则”。村民之间的纠纷不到不得已,很少会诉诸法律,如果循法而为,则容易被邻里孤立。

  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在强调“依法治国”。在农村,“情”与“法”如何抉择,大学生村官有着深刻的体会。

  兰海洋是安徽广德县的一名大学生村官。他认为,在农村用“法”没有用“情”多。“农村的生活不同于城市生活,农村的生活是二维的,大家都是生活在一个平面的。”兰海洋说,在农村,每一户村民都不是孤立的,彼此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日常生活中接触频繁,关系非常密切。

  “调解矛盾会用‘情’,处理问题也要用‘情’,因而用‘法’就会比较少。而且乡镇司法所、乡镇派出所的工作也都会在村委会的协调帮助下解决大部分工作问题。我在农村的工作实践证明,现阶段农村的很多工作用‘情’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兰海洋说。

矛盾纠纷达成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杨俊森调解的村民纠纷达成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杨俊森 供图)

  农村发展需要情与法的融合 法大于情

  “法律是神圣的,但在农村实际生产生活中,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每个地方的农村都有自己的习俗,我们既要尊重,又要规范。”在农村工作了6年的安徽省黄山歙县大学生村官杨俊森认为,农村许多事情要依靠村规民约来规范。

  但杨俊森也表示,村规民约不能与法律冲突,农村的治理应当“情”与“法”综合使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提倡以法治思维解决各类矛盾。但在杨俊森看来,解决农村纠纷不仅要以法治为基石,还应按照当地风俗合情、合理化解。“农村的矛盾纠纷,都有比较渊源的历史,表面上可能是一些边界、土地、财产纠纷,实际上牵涉到几代人的恩怨。所以农村矛盾,最好能在村、组内依靠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乡镇依法指导。一旦诉诸法律渠道,可能对双方都有伤害。”

  农村是党领导下的村级民主自治组织。杨俊森说,在农村工作,情与法出现碰撞的情形经常不可避免,此时就应该情溶于法,法大于情,二者融会贯通。

  李飞也认为,农村的发展和建设需要学法、懂法和用法。“‘法’是农村发展和建设的约束和保护。”

来源:大学生村官之家网   作者:裴清波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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