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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抵押借贷是否不受法律保护?
2012-04-13 12:00:00

  山西省左云县三屯乡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村林某现有合法承包经营土地50亩,承包期为30年,主要用于发展食用菌生产。2011年年初,为了扩大生产,林某向村民杨某借款10万元。杨某要求林某两年内还清借款,并用林某的50亩承包地作抵押,两人签订协议。也就是说,两年后如果林某不能按时还清杨某的10万元借款,林某的土地可由杨某无偿经营或将这些土地转让获得赔偿。请问,如果真的发生借款纠纷,法律上是否允许他们这样做呢?

  答:近年来农村中村民私下以承包经营土地做抵押借款的事时有发生,这种抵押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土地的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无权通过买卖、抵押、转让等方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耕地不得作为抵押。因此,若发生纠纷,杨某既不能将林某的土地收归己有,也不能将其土地进行拍卖用于抵债,杨某借贷的后果由他本人承担。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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