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报销款不应抵扣赔偿费用
2012-03-09 12:00:00
山东省胶南市宝山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2010年4月,我村村民蒋某驾驶货车撞倒学龄前儿童东东,造成东东重伤,根据交通警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次事故中,他们两人负同等责任。经过鉴定,东东五级伤残。在住院治疗期间,东东的父母通过新农合报销了医疗费5万元。2011年5月,东东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但蒋某却认为应当先扣除新农合报销的5万元,余下的部分双方再按责任比例承担。请问蒋某的提法正确吗?
答:新农合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统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因为新农合的基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目的是保障广大农民在遭受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体现出对农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上述案例中,蒋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能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政府和农民自身,否则,将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东东从新农合报销的费用不是减轻蒋某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如果扣除东东已经从新农合报销的费用,无疑是侵权人成为了新农合医疗保障补贴的受惠人,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家制定新农合政策的本意。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