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网 > 村务智库> 正文
村里的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015-10-09 09:43:00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今年3月,我村村民梁老汉和黄某发生纠纷,双方吵架后发生肢体冲突,黄被推倒在地,后脑勺出血,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药费4600多元。经村委会治保主任调解,双方达成口头赔偿协议:由梁老汉一次性赔偿黄某2300元,黄某不得再另行主张任何权益。当天晚上,梁老汉就将2300元交给了黄某。然而,事后黄某因头部不适,再次看病花费1900余元,并找到梁老汉要求分担这笔医疗费,还说梁老汉之前赔偿的2300元仅是实际医药费的一半,村里调解协议明显不公平,威胁梁老汉若不答应,就将梁老汉告上法院。请问,村委会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虽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前提是必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治保主任虽然是代表村委会,以村委会组织名义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但治保主任的调解毕竟不是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该调解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治保主任的调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是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真实意见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该口头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且双方之间已经实际履行,其效力是勿庸置疑的。据此,黄某认为有失公平之说未必有法律依据,当然也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  
复制本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