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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死亡,要减少承包地吗?
2014-03-21 15:11:00

  云南省巍山县大学生村官潘某来信问:我村村民张某家里共5口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人头给他家分了8亩承包土地。前不久村委会通知他,因其父亲半年前去世,需拿出一个人的承包额作为全村机动用田进行重新分配。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家庭成员死亡需要减少承包地吗?

  答: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张某家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况且尚在耕地三十年的承包期内,应当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因此村委会的做法不当。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以户为承包对象,而不是以人为承包对象,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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