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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2013-09-13 09:12:00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村的刘某1994年外嫁,1998年我村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与刘某协商后收回了她原有的2亩耕地。经过调整,刘某的母亲张某取得了2.2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2006年,张某年事已高,无力耕作,村委会遂与其协商将2.2亩承包地租赁给同组另一村民,每年给付张某租金400元,此款项由村委会保管至今。2011年张某病故,其2.2亩承包地被村委会收回。刘某提出要求继承亡母几年来的土地承包租金2400元和2.2亩土地的经营权。她的要求合法吗?

  答:刘某有权继承亡母2400元的土地租金收益,但无权继承亡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可见法律允许的继承范畴是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经营权本身;再者,虽然《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也允许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时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只有作为承包农户家庭中的一员才有权耕种使用承包土地。刘某早已外嫁,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故不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否则,便侵害了集体组织其他成员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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