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侵吞征地补偿款应定何罪?
2013-06-25 10:59:00
山西省平定县冠山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2011年,我们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100万元由村民小组长李某从土地局签字领走。李某在管理和发放补偿款的过程中,以虚报附属物的手段非法占有8万元。请问,李某的这种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答:对于此类犯罪性质的认定,司法界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李某身为村民小组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李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补偿给本组的征地款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李某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征地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李某的主体身份,即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实际上,村民小组长同样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解释》规定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那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实际上,村民小组也是村基层组织,不管是村委会组成人员还是村民小组长,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键在于其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李某从县土地局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然后由其管理发放,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从事公务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