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权?
2013-06-09 10:13:00
河南省罗山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村村民杜某,婚后入赘女方家,他将户口迁至该居民小组,但不享有分配该组宅基地和农田的权利,即为“空挂户”。因政府征用该组土地,2011年底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2万元,但未分配给杜某及其妻、子女。杜某一家认为居民小组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居民小组认为,该户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不能给予土地补偿。请问杜某一家有征地补偿权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村民才有权请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杜某与居民小组约定其户口为挂牌户口,且一直未在当地分得责任田,故其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应不予支持。而其妻、子女在当地的户口属原始取得,均在当地居住生活,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他们要求获得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