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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贷公用”该由谁偿还
2013-05-02 10:18:00

  河南省浚县黎阳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2006年,我村因实施惠民项目尚有5000元的资金空缺,经集体研究决定,委托村干部刘某出面向银行贷款5000元,将来由村集体偿还。刘某遂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贷款事宜。2009年之前,该款项的利息一直由村委会偿还,但本金未予偿还。从2009年起,刘某不再担任村委会职务,村委会也因资金周转困难不再向该银行偿还利息。去年8月份,银行以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但刘某认为该款项系村委会使用,不应该由他来还款。但银行认为刘某是以私人名义贷款的,对他的说法不予认可。请问刘某该怎么办?

  答:判断“私贷公用”的借款该由谁偿还,关键在于确定借款时出借方是否知道个人是代表集体借款,从而确定究竟谁是“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作为受托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银行在借款时知道他是受村委会委托而借款,则合同在银行与村委会之间发生效力,刘某就不承担还款责任,但由于刘某无法证明这一点,因此无法免除责任。

  此外,《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本案中刘某向银行借款后,该款项的利息一直由村委会负责偿还,可以视为刘某向银行披露了实际用款人是村委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拥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刘某,也可以选择村委会主张还款。

  上述案例中,银行选择了刘某作为还款人。刘某可以在向银行偿还借款后,再通过向法院起诉村委会来行使追偿权。只要他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确是受村委会委托向银行借款,且款项事实上也是村委会使用,法院是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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