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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2013-03-29 10:20:00

  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一名大学生村官问:前不久接到政府通知,我们村的部分土地将被征用。但是,村民对政府的补偿标准有异议。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河南省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根据该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规定,如果对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首先应向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但是,提出异议的主体因异议事项不同而不同: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对其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如果60日内达不成协议,应出具终止协调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方能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裁决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际补偿情况;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协调意见或者有关证明;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一般情况下,争议的裁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裁决的,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收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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