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去年秋,村民刘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将村南荒坡共计10余亩山地承包给刘某,期限10年,承包费用共计3000元。协议签订后,刘某办理了合同公证,但没到县里登记,也没有领取承包经营权证。可事隔一年后,村民高某出高价要承包该地,村委会也认为当初与刘某约定的承包费太低,就与刘某商量增加承包费,刘某不同意。村委会就将该荒坡高价承包给了高某。他们之间的合同到县里办理了登记,由县政府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现在,高某要求刘某退地,刘某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做了合同公证,他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了“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可见,法律对“一地两包”引发争议的案件,确定了3项处理原则:合同登记原则;合同生效在先原则;合法先占原则。而且,这3个原则是有先后顺序的,要依次适用。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引导并警示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以便及时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至于办理公证,那只是证明刘某与村里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而已,即便不办理公证,他的那份合同也是有效的。而高某与村里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虽没经过公证,但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条件,同样是有效的。
因此,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属于高某所有,但是刘某可以要求村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