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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东被免职为何不服?
2011-04-29 12:00:00

  管理法门

  「案例回放」

  村民晓东,高中毕业后未能考取大学,便回乡务农,由于年纪轻,有文化,头脑活络,两年后,当起了农民经纪人,从事农产品营销,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在村里逐步有了威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底,由于该村未能完成乡政府下达的发展高效农业面积和招商引资任务,被乡政府免去了村委会主任职务,晓东不服,向县人大常委会和民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其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晓东的申诉能得到支持吗?

  「专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可以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相关工作要求,组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村委会依法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上述案例中,乡镇人民政府给村里下达发展高效农业面积、招商引资等目标任务,其指导思想和主观愿望是要引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无疑是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也是必要的,村委会应当尽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工作目标。但具体到每个村,其目标如何确定,发展什么品种,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发展,应由村民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围绕村民确定的目标,提供法律、政策、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工作,而不能下达指令性指标。即使村民讨论确定的目标未能完成,也要分析原因,如确属村民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工作消极,不善于组织和引导群众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是否撤换或罢免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应由村民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无权撤换、罢免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民主权利。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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