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大学生村官致电本报,诉说在村里工作经常遇到各种矛盾和纠纷,比如邻里之间的宅基地矛盾、婆媳之间的纠纷等,作为“村官”,虽带着满腔热情去调解,但有时效果往往不太理想,希望本报能予以指点。带着这个问题,本报记者近日走访了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姚兆余教授,请他谈谈化解农村纠纷的种种技巧。
记者:姚教授,目前农村民间纠纷主要有哪些?
姚兆余:民间纠纷主要指村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债务、宅基地、水源、地界、收养、赡养、继承、赔偿等方面的纠纷,以及由于轻微的侵占、伤害、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欺诈、虐待等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村民之间发生这些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果不及时化解,或者调解不当,往往会激化矛盾,甚至由口角转化为刑事案件。因此,大学生村官在遇到这些纠纷时,需要及时妥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记者:大学生村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姚兆余: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因而恪守“和为贵”的传统观念,非常看重“和气”、“情面”。因此,当他们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既希望有人出面调解,又希望能维持原来的邻里关系、亲情关系。俗话说得好:“一场官司十年仇”,对簿公堂虽然可以给纠纷争执画上了句号,但对双方当事人的情感伤害很大,大学生村官要把握农民的这些心理,尽量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升级。
调解纠纷时,除了考虑当地的民俗习惯外,还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要依法调解。当事人对纠纷的起因各有各的看法,各有各的理由,衡量和评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没有做通双方思想工作之前,不能勉强达成协议,因为那样容易出现反复。三是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经过反复调解,仍然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大学生村官在调解纠纷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姚兆余:首先,调解工作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因此,调解前必须先熟悉相关法律的条文规定,领悟法律条文的精神和要旨。其次,在调解之前要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纠纷性质、起因经过,还要了解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第三,要针对具体对象,针对不同人的性格特点,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调解过程中,要尽量学说农民话,善于将法律条文转换成农民语言讲给双方当事人听,尽量不生搬硬套,以防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致使调解失败。
记者:请您针对农村常见纠纷,谈谈调解的技巧。
姚兆余:这里重点谈谈农村中常见的宅基地纠纷、地界纠纷、赔偿纠纷、继承纠纷等的调解技巧。
宅基地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调解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调解纠纷需先奠定感情基础,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地界纠纷:地界纠纷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当事人一般比较较真,这类纠纷用“模糊法”是解决不了的,需要深入现场实地丈量,以防出现“拉锯战”。丈量时,要注意一次成型,一锤定音,防止一遍一个数。作为调解员不能卡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夹缝里。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往往争的不是“寸土”地边儿,而是争理、争面子。因此,调解地界纠纷时要注意教育引导,启发当事人跳出你争我夺的怪圈,做到互谅互让。
赔偿纠纷:农村中造成赔偿纠纷的诱因很多,调解这类纠纷,首先要努力寻找矛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力求合法、公平;其次,要考虑到邻里乡情,不能因为一点钱财赔偿而伤害了感情,旧怨未了又添新怨;再次,对纠纷当事人涉及的隐私要注意保密,不能当笑话四处乱讲,以防引发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件。
继承纠纷:大学生村官事先要做好功课,熟悉《继承法》,搞清继承关系和继承顺序,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其次,在调解中要遵循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对那些吹毛求疵、过分较真的继承人,可以跟他们说“先辈留下的产业毕竟是有限的,继承人不能只依靠先辈的遗产,要自力更生,自食其力”等,争取让纠纷双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