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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011-12-09 12:00:00

  山东即墨市龙泉镇一位大学生村官问:我们村李某于2000年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10月,为方便孩子在县城读书,李某将户口从本村迁至某乡乙村,但乙村没有分给他土地。2007年李某回村里种地时,发现他所承包的土地已被村委会分给他人耕种,后来李某多次找到村委会沟通,但一直未能解决。请问,李某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他能否要求村委会归还所承包的土地?另外,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村民家里有人户口迁出,人数减少,村委会是否可以要求村民退回部分耕地?

  答:作为本村村民,李某依法享有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的权利。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30年土地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二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李某虽然于2004年自行将户口迁至乙村,但他农民的身份并未改变,因未在迁入的乙村重新获得承包地,也并非属于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的情形,故此,他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村委会将他的土地分给他人耕种是不合法的,应返还李某所承包的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且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因此,除非村民自愿,村委会无权以人口减少为理由要求村民退回部分耕地。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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