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遭遇车祸按什么标准赔偿?
2012-02-17 12:00:00
四川绵阳市盐亭县金鸡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3年前,我村王某因土地被征收,成了失地农民。王某后来在城里租了一间店面经营百货,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去年11月王某遭遇车祸,落下8级伤残,肇事方以王某的户籍注明为农业人口为由,只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额。请问,他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额?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关于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述案例中,王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两年多,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与城镇居民相比已无区别,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