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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登记等于承包权转让吗?
2012-02-24 12:00:00

  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2009年初,我村村民李某外出打工,将他分得的2亩耕地交给杨某经营,但他们之间并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村里见李某未自己经营,遂在土地账册上将上述耕地变更登记归杨某经营。去年5月,返村后的李某要求收回上述耕地,而杨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让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方对耕地的收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家庭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二是承包户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自愿放弃承包,且经集体组织审查同意。你们村李某只是外出打工,不等于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而且李某虽然将耕地交给杨某经营,但他并未向村里表明自愿交还土地,更何况李某回家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李某并没有丧失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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