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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
2012-03-02 12:00:00

  湖南省衡阳县岘山乡一名大学生村官问:2008年我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5000亩山林低价承包给外地人王某开发经营,租期为70年。村委会主任马某代表村委会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王某亦签名确认。同年8月12日,双方办理了合同公证。12月23日,王某到林业局办理了林权证。2008年8月5日及10月15日,马某两次收到王某所付当年租金,并出具了收条。可村委会主任与王某签订合同一事,村民根本不知情,也不同意这么做,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答:依照《土地承包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王某并不是你村村民,所以你们应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此发包林地事项。但村委会主任马某并没有这样做,就擅自低价将集体林地5000亩以70年的最长期限承包给王某开发经营,显然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合同书虽经公证,但并未涉及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侵害他人利益的问题,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尽管王某进行了合同公证且已据合同取得了林权证,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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