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2012-11-02 10:34:00
山西省沁源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们村有一户人家最近遭遇了不幸,村民刘婶的丈夫一个月前不幸因病去世了,家里一下子变得很窘迫。刘婶的公婆都年过八旬,早已经不再下地干农活了,本来由她的丈夫和小叔分担二老的生活费用。刘婶由于丈夫生前看病欠了很多债,还要供养孩子上学,所以现在给不起二老的生活费用。但她的公婆却不依不饶,说刘婶不履行赡养义务,天天到村委会“喊冤”,还说要到法院去告刘婶。我想咨询一下,丈夫去世后,儿媳妇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呢?
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么哪些是“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呢?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我们可以看到,赡养人的范围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同时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刘婶的丈夫去世后,她停止对其公婆给付赡养费并不违法。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