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农民说:“手中有订单,种养心不慌。”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订单农业已经成为促进农民增收、企业盈利的有效实现形式,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推进器”。以市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订单农业,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本报编发有关订单农业的报道,目的是帮助大学生村官开拓思路,举一反三,为发展现代农业出谋划策。
何为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又被称为合同农业、契约农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具体的运作模式是,农户根据其本身或其所在的乡村组织与农产品购买者之间签订的订单,组织安排农产品生产。这种模式的最大益处是既很好地适应了市场需要,又避免了盲目生产,可谓农户和企业之间的双赢。最明显的例子是,我国最大粮油企业中粮集团主导的土地集约经营,涵盖新疆、甘肃、内蒙古、宁夏等地的155万农户,带动农民增收逾7亿元。
订单农业这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适合目前农业生产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是广大农户和农业企业乐于接受的,它拉近了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距离,解决了“小农户,大市场”对接的难题,使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更加明确,为农产品畅销提供了有效保障。
订单农业的五种形式
根据各地发展订单农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大体上有以下五种形式:
一是农户与科研、种子生产单位签订合同,主要是签订农作物制种合同,依托科研技术服务部门或种子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二是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依托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三是农户与专业批发市场签订合同,依托大市场发展订单农业;四是农户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签订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五是农户通过经销公司、经纪人、客商签订合同,依托流通组织发展订单农业。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搞好产销衔接为重点,以保护农民利益为核心,以维护市场秩序为关键,因地制宜地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订单农业发展的时间不长,涉及的内容较多,在运行机制方面尚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探索。
一是法律法规不配套。现在有关订单农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缺乏完整的制约机制,行政调控干预能力偏弱,信息、法律服务相对滞后。
二是主体资格要求不明确。订单农业合同的发单方除了农产品加工企业,还有农产品经纪人,他们与农民建立了稳固的购销关系。然而,不少经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农户若盲目与其签订合同,可能会导致无效合同和合同纠纷的产生。
三是当事人诚信意识和合同意识不强。当农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合同收购价格时,企业和经纪人可能会因无利可图而毁约,使农民蒙受经济损失;反之,当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农民也可能会毁约。上述两种情况都会影响订单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合同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而现在不少订单合同存在条款不够明确甚至不平等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五是存在盲目签订合同现象。订单是一种合同契约,一旦签订就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是对未来现实的估量,不切实际随意签订,就会导致很大的风险性。
美国发展订单农业的思路
在美国,订单农业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公司和农户,政府、农业协会以及非政府的公共机构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整个订单农业实施的过程中,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协调统一,确保订单农业的高效运行。具体来说,农业协会是农户的利益代表,和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类似,它具有单个农户所没有的力量,代表农户与公司进行谈判,在确定订单农产品价格及其他方面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美国,涉农公司一般规模比较大,并且数量多,在信誉及技术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同样,农户(农场主)也拥有明显的经营规模,并且具有较高的素质,谈判能力也较强,在和涉农公司的谈判中并不一直处于劣势,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也便于和公司开展订单农业的生产合作。政府和非政府的公共机构主要是负责培育好订单农业的环境,为公司和农户提供服务和支持。比如:规范订单的格式,使合同文本更加详细,各项条款通俗易懂,为签订双方节约了精力和时间;加强立法监管,保护合同双方利益不受侵犯;建立社会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制度,尽量降低签约双方违约的可能性等等。
完善订单农业的路径选择
一是加强多方合作,带动农户发展订单农业。我国农户数量众多,单个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很小,造成了农户在订单农业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必须加强政府、涉农公司、公共组织和流通组织的多方协作,做好订单农业中农户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是培育优势企业和优势农户。发达国家参与订单农业的涉农企业趋于规模化,我国更应重视龙头企业的作用,培育优势龙头企业。此外,应在实践中逐步培养优势农户。为在市场竞争中表现良好的农户建立优势农户的信用档案,遇到农产品价格不好的时候,给那些农户较好的待遇。从长远利益出发,培育优势农户是发展订单农业的基础性工作。
三是引入保险机制。美国的订单农业参与主体受非政府的公共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双重监督。相对而言,我国的监督体系亟待加强。所以,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大幅度降低订单农业履约风险,改变把“订单”当“保单”的现象。有些农户在签订订单后,就以为农产品反正找到出路了,而不是认真地按合同要求的技术规范操作,使合同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合同的兑现,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因此在订单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出现此类现象,购方公司可不履行合同,或按农产品的实际质量重新确定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