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否成为合作社单位成员?
2012-06-01 12:00:00
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一大学生村官问: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对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具有独立市场地位的经济组织,其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为体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