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网 > 村务智库> 正文
宅基地纠纷是否可以直接诉至法院?
2012-06-01 12:00:00

  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村王某与邻居范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要求村干部出面解决。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仍未妥善解决纠纷。现在,范某准备在争议地段建房,王某则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王某做法是否妥当?

  答:为保护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因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所涉问题的政策性很强,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为保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制度。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应当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请求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对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应当是乡人民政府,所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复制本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