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多年的违章房屋如何处理?
2012-06-08 12:00:00
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村村民邱某于1999年初承包了村里20余亩荒草地用于栽植果树,当时在合同中约定邱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耕地上建房。2005年春,他擅自在承包地上盖起三间房屋,当时的村委会也未处理。去年,新一届村委会决定纠正村里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但邱某认为,房子建成多年,已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对此,新一届村委会该怎么办?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土地管理法》第74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该条法律第2款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邱某违章建房不仅是合同违约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邱某在未恢复土地原状之前,属于“继续状态”性质,追诉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拆除时)起计算,村委会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拆除邱某违法建筑的房屋。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