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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后是否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
2012-06-22 12:00:00

  河南省汤阴县菜园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在一轮、二轮土地承包中,我村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6亩耕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6年10月,王某将全家户口迁入某县街道,成为城镇户口,并搬离了村庄。2009年6月,村委会以王某一家户口已迁出、不再属于该村村民为由,强行收回了王某一家的6亩耕地。王某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享有6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要求吗?

  答:上述案例所争议的问题在于村民户口“农转非”后,是否仍然享有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该法第26条第2款同时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案中,王某合法持有农村承包经营权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规定,虽然王某全家成为城镇户口,但村委会应当根据王某一家的意愿,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承包方才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间,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从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交回承包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但未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没有全部迁入设区的市,承包方不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另外,要注意的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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