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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能不能要回责任田?
2012-07-06 12:00:00

  江西省广昌县旴江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几年前,农村责任田调整时,我村王某和丈夫承包了两亩耕地。现在,王某和丈夫因感情不和想离婚。因王某没有固定的收入,她想与丈夫分责任田。可有人说,王某的娘家和夫家不在同一个村,离了婚回了娘家,就不能和丈夫分责任田了。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在我国农村,由于普遍推行了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由承包经营户享有。家庭联产承包的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户内每个成员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都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经营户内部成员来说是一项共有财产权利。这种共有关系表明,承包经营户内每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前,大多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确定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承包经营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耕地发包时,把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这种土地承包方式,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承包经营的土地的数量明确具体,一旦发生分户、离婚的事实,便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以往,由于对农村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多数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问题得不到解决,致使有些农村妇女在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为此,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一款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两亩耕地是王某和丈夫共同承包经营的,因此,两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俩共同享有的财产,王某可与丈夫共同分割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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