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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包人是否有续包优先权?
2012-06-29 12:00:00

  武汉市新州区辛冲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2001年10月1日,我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0年。2011年10月1日,合同期满。今年1月份,王某向村委会主任提出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承诺将5年承包款一次付清,当时村委会主任也没有异议。但在今年2月10日,村委会又与村民张某签订了为期10年的鱼塘承包合同。在此期间,既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征求王某的意见。王某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优先承包权,便将村委会和张某告上了法庭。请问,王某主张的承包优先权能否得到保护?

  答:王某主张的承包优先权应该得到保护。关于承包人是否有优先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你村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原签订期限为10年的鱼塘承包合同属专业承包范畴,合同期限届满后,王某没有放弃继续承包的权利,并告知村委会希望一次付清5年承包款承包鱼塘。之后,村委会在既未召开村民会议,又没有征求王某意见的情况下,私下与张某签订合同,这一方面侵害了王某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发包程序。因此,王某主张的优先权应该得到保护。同时,村委会在明知王某没有放弃承包鱼塘权利的情况下,擅自与张某签订合同,由于新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违法,可以确定为无效。因为合同无效给第三人张某造成的损失,张某可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编辑: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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