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被征,补偿费给谁?
2012-08-03 12:00:00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一名大学生村官问:镇办学校无偿租用了我村的土地,现在学校使用的土地被征用,请问征地补偿费该给谁?
答:《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意味着征地的补偿对象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费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由此可见,如果镇办学校通过合法方式租用了你村土地,成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得到相应的补偿,但这不影响你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得到的补偿。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