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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成上门女婿离婚时讨要工钱
2012-09-20 11:02:00

  浙江省桐乡市男子席某,一直在赵小姐家开办的皮草加工作坊打工。2007年6月,席某入赘赵小姐家做了“上门女婿”,并于2008年9月与赵小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仍在赵小姐家做工。

  后来,矛盾渐生。2012年6月3日,赵小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席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他入赘后一直在为赵家打工,要求给付工资10万元,并分割入赘后家庭的共同收入。近日,经法院调解,赵小姐同意补偿席某劳动报酬4万元,双方自愿离婚。

  承办法官介绍说,“上门女婿”在法律上与女方嫁至男方的权利义务并无二致,与普通夫妻关系是同等的。席某入赘赵小姐家并从事皮草加工,有劳动付出,但不等同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因此他主张劳动报酬于法无据。但是,席某对家庭作坊的付出,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席某可以要求分家析产。然而,席某若提起析产诉讼,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最佳方案。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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