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先生说: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the law must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exist in name only")我以为这句话说明法律不是科学,是神学。你听说过牛顿说过惯性定律必须信仰,达尔文说进化论必须信仰,法拉第跟你说电磁感应定律必须信仰?没有,没有人会这么说。因为我们相信这些定律,是因为实验符合这些假设。我想这不能叫做信仰吧?只有神学才告诉你,上帝必须信仰,甚至“因为荒谬,所以信仰”。我以为,信仰是有感情地先验地把某个命题看做真;科学中的相信,则是经过实验验证,或者虽然没有实验验证,根据已有的知识推论出某个结论是正确的。诚然,法律作为规范而非规律,需要人民惯常的服从(citizen's abidance by law),正如孟子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问题是这种惯常的服从需要靠[信仰]来获得吗?恕我直言,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信仰这个词让我很反感,因为它透露着一股子的劝愚的味道。宗教之劝人向善就是靠的劝愚---虚构一个不存在的天堂或者来世来让你在这辈子做好事。
在我看来,法律的这种惯常的服从,毋宁建筑在其他的东西上。比如,我们假设所有人都是自私而理性的,假设我们这个世界是一个蝇营狗苟的帝国。法律的目的,就是让并不信仰法律的这些恶棍们去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好事。怎么操作呢?很简单,改变他们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之下的[纳什均衡],比如在没有法律的世界,我们只可能会有同时履行的交易,因为若不是这样,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动机去履行义务(假设不是重复多次博弈).Contract law的作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违约制度(breach)的损害赔(damages)或者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强迫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而已。我们不需要让他们对法律有任何的信仰或者敬畏,他们只需要敬畏自己的口袋里那些铜臭的阿堵物就可以了。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说得好!但是让人知耻不是我们任何实践活动的目的,我们的任何实践活动的目的,仅仅在于让大家都活得更好不是吗?惩罚本身就可以达成这个目的,为什么要我们人人都当圣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