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端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套餐”
2019-12-06 09:38:00  来源:乡村干部报  作者:本报记者 林华维 通讯员 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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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达到3万元以上;到2022年,10万元以上的达到50%……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具体目标,并从发展路径、政策扶持、组织保障等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上,《意见》提出了开发资源拓展发展空间、盘活资产发展物业经济、立足优势壮大特色产业、突出特色发展乡村旅游、融合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和鼓励推行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等6种方式。《意见》要求整合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林地、“四荒”“四边”等资源,通过拍卖使用权、绿化权等形式盘活利用。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异地置业,通过购买或共建商铺、标准厂房、专业市场、写字楼和公寓等物业资产,获得稳定收益。《意见》还提出开展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试点,多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意见》从土地、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出了具体举措。比如土地政策,《意见》提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比如财政方面,要求强化财政扶持,落实村级组织运转财政补助经费增长机制,到2020年县域范围内平均每村每年财政补助经费不低于10.5万元。

  《意见》强调突出村党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的领导地位,鼓励推行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鼓励通过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把农村党员群众组织起来,集中资源要素实现抱团发展,推动群众致富、集体增收。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优先承担财政资金项目,解决启动资金、生产设施设备购置、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鼓励依托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在乡村兴办生产车间,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储藏保鲜、物流运输等经营性项目,增加集体收入。《意见》提出各级财政到村的农业生产发展类专项资金,除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外,应交由村集体或村集体领办、创办、参股的合作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和公益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

  此外,《意见》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列为“一把手工程”,纳入乡村组织振兴评价和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重要内容。对村干部实施“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办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允许从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增量中拿出不超过10%的资金,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责编:车婧